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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 纳 税” 与“ 生 老病死” 在 美 国 人 的 眼 光 里 是 免 不 了 的 人 生 过 程, 在 美 国 就 业 投 资 常 遭 遇 到 的 捐 税 有 以 下 几 类 ① 联 邦 所 得 税 ② 州 所 得 税 ③ 遗 产 及 赠 与 税Estates Gift Taxes④ 销 售 税Sa les Taxes⑤ 财 产 税Property Taxes货 物 税Excise Taxes。 所 得 税 课 程 的 对 象 有 个 人, 公 司 , 合 伙, 外 国 人 或 团 体。
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申 报
- 美 国 公 民 或 居 民 无 论 是 否 要 缴 所 得 税 都 要 在 每 年 四 月 十 王 日 以 前 做 所 得 申 报, 其 规 定 如 下:
单 身 者
六 十 五 岁 以 下 年 收 入 少 于 三 千 三 百 元 免 缴 所 得 税。
六 十 五 岁 以 上 年 收 入 少 于 四 千 三 百 元 免 缴 所 得 税。
- 夫 妇 合 并 申 报 所 得
- 两 个 都 是 六 十 五 岁 以 下 年 收 入 五 千 四 百 元 以 上, 一 个 人 是 六 十 五 岁 或 以 上 年 收 入 六 千 四 百 元 以 上, 两 人 都 是 六 十 五 岁 或 以 上 年 收 入 七 千 四 百 元 以 上, 夫 妇 分 开 申 报 所 得 年 收 入 一 千 元 以 上, 小 孩 由 父 母 供 养 而 有 非 劳 务 时 的 报 酬, 收 入 年 收 入 一 千 元 以 上, 鳏 夫 或 寡 妇 而 要 扶 养 子 女, 六 十 五 岁 以 下 者 年 收 入 四 千 四 百 元 以 上, 六 十 五 岁 或 以 上 者, 年 收 入 五 千 四 百 元 以 上; 自 雇 者, 有 年 净 利 四 百 元 以 上。
以 上 情 况 必 须 申 报。
- 虽 然 年 收 入 没 达 到 上 列 的 数 目, 但 是 如 果 欠 缴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税 则 仍 应 申 报:
社 会 福 利 税FICA最 低 税Minimum Tax
- 个 人 退 休 储 蓄 户 提 前 领 用 款 项 应 补 缴 税 款。 以 下 情 况 虽 然 不 须 申 报, 但 是 如 果 申 报 就 可 退 回 被 预 扣 的 所 得 税, 但 是 如 果 申 报 而 能 预 得 报 酬 收 入 补 助 金Earned Income Credit时, 也 应 该 申 报 所 得 税 才 能 退 税。
应 列 入 所 得 税 申 报 的 收 入<损 失>有:
1 薪 水、 工 资、 小 费 等。
2 利 息 收 入、 股 息 收 入。
3 退 回 来 的 州 市 所 得 税。
4 赡 养 费 之 收 入。
5 经 营 商 业 之 纯 益 或(损 失)
6 资 本 收 益(或 损 失)
7 出 售 或 交 换 企 业 资 产 之 收 益(或 损 失)
8 养 老 金 及 养 老 年 金 收 入
9 房 租、 专 利 权, 遗 产、 合 伙 之 收 益(或 损 失)
10 农场 收 益(或 损 失)
11 失 业 援 助 金
12 其 他 收 入, 除 特 定 的 免 税 项 目 外, 所 有 收 入 都 应 列 入 课 税。
以 下 的 费 用 可 当 作 所 得 减 除 项 目
1 因 工 作 关 系 而 发 生 的 迁 移 费 用 或 交 通 费 用
2 因 公 出 差 费。
3 存 入 个 人 退 休 储 蓄 户IRA之 款 项。
4 存 入 自 雇 者 退 休 计 划 户HR10之 款 项。
5 提 前 领 款 之 利 息 罚 金
6 赡 养 费 之 支 出
7 残 疾 收 入 免 课 税 部 分
8 其 他 调 整 项 目: 如 国 外 超 额 生 活 费 等
9 药 费、 医 务 费、 医 药 保 险 费。
10 税 款: 州 市 所 得 税、 房 地 产 税、 销 货 税(购 买 税)、 动 产 税、 汽 车 牌 照 税、 汽 油 附 加 税、 加 州 残 疾 税。
11 利 息 费 用: 房 地 产 抵 押 借 款 利 息, 信 用 卡 利 息、 其 他 借 款 利 息
12 慈 善 捐 款
13 意 外 损 失
14 公 会 会 费
15 所 得 税 申 报 费 等
公 司 所 得 税 的 申 报
- 每 一 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其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之 后 的 二 个 半 月 内 均 需 向 联 邦 申 报 其 年 终 营 业 所 得 税。 一 般 而 言 在 计 算 净 盈 余 或 亏 损 时,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其 他 的 个 人 公 司 或 合 伙 企 业 在 形 式 上 并 无 多 大 的 差 别, 只 是 政 府 对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些 特 殊 的 规 定:
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其 他 非 相 关 企 业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到 的 股 息, 其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是 免 税 的 收 入, 如 果 是 相 关 企 业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, 则 是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免 税。
2 联 邦 政 府 允 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, 如 果 其 股 东 人 数 少 于 十 五 人, 而 且 只 发 行 一 种 股 票, 可 依 法 申 请 以 小 型 企 业、 公 司 的 名 义 将 公 司 的 盈 利 或 亏 损, 依 各 股 东 的 股 息 分 摊 比 例 转 由 各 股 东 在 其 个 人 所 得 税 中 申 报, 如 此 可 免 去 被 重 复 课 税, 或 可 利 用 公 司 的 亏 损 与 个 人 的 收 入 相 抵, 而 达 到 最 低 课 税 率 的 目 的。
3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设 员 工 退 休 金 的 制 度 或 利 润 分 享 的 制 度, 前 者 每 一 个 雇 员, 可 由 公 司 给 予 相 当 于 其 一 年 总 薪 资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或 三 万 二 千 七 百 元, 择 其 中 之 少 者。 公 司 所 支 付 的 该 基 金 的 金 额 可 作 为 费 用, 后 者 则 视 公 司 每 年 的 盈 余 而 定 若 有 亏 损 则 无 利 润 可 分。
4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捐 赠 与 慈 善 机 构 的 金 额, 每 年 不 得 超 过 其 年 终 净 利 的 百 分 之 五, 超 过 的 部 分 可 以 在 以 后 的 五 年 内 扣 减。 此 处 所 谓 的 净 利 在 计 算 时 不 得 包 括 下 列 几 项 扣 减 额: 慈 善 机 构 的 捐 献, 股 息 收 入 的 减 免 额, 任 何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抵 消 数 额。
5 年 终 净 亏 损 额 可 以 用 来 与 以 前 的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或 以 后 的 七 年 的 净 利 相 抵。
6 其 所 分 发 的 股 息, 不 能 作 公 司 的 费 用, 而 股 东 则 应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中 列 为 股 息 收 入。
7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课 税 率 是 采 取 累 进 税, 其 净 利 的 第 一 个 二 万 五 千 元 的 税 率 是 百 分 之 十 五, 第 二 个 二 万 五 千 是 百 分 之 十 九, 第 三 个 二 万 五 千 元 是 百 分 之 三 十, 第 四 个 二 万 五 千 元 是 百 分 之 四 十, 超 过 十 万 元 的 部 分 则 以 百 分 之 四 十 七 计 算。
合 伙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申 报
- 合 伙 企 业 每 年 都 要 向 联 邦 及 州 政 府 申 报 所 得 应 付 的 税 款, 则 由 各 合 伙 人 在 其 个 人 所 得 税 表 中 申 报, 合 伙 企 业 本 身 并 没 有 纳 税 的 义 务, 其 年 终 净 盈 余 的 计 算 与 其 他 形 式 的 公 司 行 号 大 致 上 是 相 同 的, 只 是 合 伙 企 业 不 能 减 免 其 对 慈 善 机 构 的 捐 献, 以 前 年 度 的 亏 损 也 不 能 与 本 年 度 的 净 利 相 抵 消, 长 期 投 资 净 利 的 减 免 额, 也 只 能 转 移 给 每 个 合 伙 人: 有 关 投 资 于 钻 油 井 与 天 然 煤 气 井 的 折 价 额, 也 不 能 由 其 收 入 中 扣 减。
非 居 民 所 得 税 的 申 报
A 非 居 民 的 个 人 所 得 税
1 经 营 生 意Trade or business
a 在 美 国 赚 取 所 得 系 按 照 美 国 人 的 申 报 方 法 申 报, 在 美 国 赚 取 所 得 包 括 个 人 在 美 国 的 服 务 收 入, 但 不 包 括 对 下 列 三 类 提 供 服 务 的 报 酬, 如 果 它 们 不 是 在 美 国 经 营 生 意 的 话。
① 非 长 住 居 民 或 外 国 人。
② 外 国 人 的 合 伙 事 业。
③ 外 国 公 司。
b 非 长 住 居 民 可 以 选 用 条 款 把 租 赁 行 为 当 作 经 营。
2 资 本 收 益Capital Gain(房 地 产 收 益 除 外)
a 非 长 住 居 民 如 在 美 国 国 境 内 停 留 少 于183天, 资 本 收 益 是 不 课 税 的。
b 非 长 住 居 民 如 在 美 国 境 内183天 或 以 上, 则 其 资 本 收 益 系 要 课 税 百 分 之 三 十。
3 投 资 收 入lnvestment lncome
a 投 资 收 入, 诸 如 股 息、 利 息 收 入、 权 利 金 收 入, 租 赁 毛 收 入 等 项 目, 系 要 课 征 百 分 之 之 三 十 的 税。
b 租 赁 毛 收 入 课 征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税 可 以 避 免, 其 方 法 是 选 用 条 款 把 租 赁 行 为 当 作 经 营 生 意 。
c 利 息 收 入 课 征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税, 不 适 用 于 从 银 行 收 到 的 利 息 收 入。
d 可 利 用 美 国 与 其 他 国 家 的 条 约(加 拿 大 百 分 之 十 五, 瑞 士 百 分 之 五)减 少 上 述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高 税 额。
B 房 地 产 收 益 课 征 资 本 益 税
1 税 额: 取 以 下 二 者 之 数 额 较 大 者 为 应 缴 税 额。 a 起 码 税 额 系 资 本 收 益 之 百 分 之 二 十,(长 期 资 本 收 益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扣 除 在 此 不 适 用), 上 述 二 十 系 适 用 于 下 述 三 个 数 目 的 最 小 值 者
① 替 代 的 最 低 应 课 税 之 所 得Alternative Minimum Taxable-lncome。
② 资 本 收 益
③ 六 万 元。
b 假 设 以 美 国 人 的 立场 申 报, 而 应 缴 的 税 额。
2 申 报
a 年 资 料 申 报: 每 年 应 把 非 长 住 居 民 的 名 字, 地 址 及 年 中 拥 有 的 房 地 产 等 资 料 申 报· 这 种 申 报 是 必 须 的 甚 至 非 居 民 在 没 有 美 国 应 课 税 之 所 得 时 也 应 申 报 这 种 资 料。
b 未 作 上 述 的 申 报, 每 天 的 罚 金 是 二 十 五 元, 最 高 罚 款 额 可 达 五 千 元。
c 非 长 住 居 民 的 合 伙 事 业、 信 托 及 公 司 亦 应 申 报 上 述 资 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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